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渔业船舶拥有量--第16条 机动渔业船舶

时间:2016/8/8 9:50:00

 机动渔业船舶指依靠本船主机动力来推进的渔业船舶,分为渔业生产船和渔业辅助船。
 渔业生产船是直接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活动的船舶统称。从事捕捞业活动的渔船为捕捞船,从事养殖业活动的渔船为养殖船。捕捞船,按主机总功率分为:441千瓦(含)以上、44.1~441千瓦、44.1千瓦(含)以下三类;按船长分为:24米(含)以上、12(含)~24米、12米以下;按作业方式分为拖网、围网、刺网、张网、钓业、其它共6类,有关解释请参照第6条的相关内容。
 渔业辅助船是指从事各种加工、贮藏、运输、补给、渔业执法等渔业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统称。包括:水产运销船、冷藏加工船、油船、供应船、科研调查船、教学实习船、渔港工程船、拖轮、驳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。其中捕捞辅助船指水产运销船、冷藏加工船、油船、供应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。钓业、围网等作业渔船中的子船纳入捕捞辅助船统计范围。
 机动渔船年末拥有量应按数量、吨位、功率分别统计,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:
 a) 数量的单位为“艘”,“艘”应按船舶单元计算,子母式作业船应分别统计。
 b) 吨位的单位为“总吨”,“总吨”应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,每2.83立方米为1总吨。
 c) 功率的单位为“千瓦”,“千瓦”应按主机总功率计算。1马力等于0.735千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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